巡回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556
巡回办案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的方式,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诉讼成本较高。巡回办案的巡回路线多为山区或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区,多属纵深型而非辐射型,由于这些地区道路之间没有交汇点,办案法官一天一般只能到一个地方,案子处理完了只能原路返回,因此这样的巡回办案容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巡回办案中,为了节省诉讼成本,一般都是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加上一名司机,有的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在遇到当事人矛盾激化、情绪失控的场合,往往不能很好地控制场面,引发当事人肢体冲突,甚至导致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如果再带上两名法警,则会加大巡回办案的成本。
三是物质装备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法院发展很不平衡,尤其是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中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基层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还跟不上,相当一部分法庭缺乏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有的法庭办案经费严重短缺,正常的审判工作尚难以开展,更别说巡回办案。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举措确保巡回办案的正常开展。
一是设立巡回办案点。在不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办案点,由法院或法庭工作人员定期到巡回点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现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
二是明确巡回办案的案件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其他案件尤其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一般不巡回办案。
三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改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依靠民调组织做好法庭调解工作。同时巡回法庭应经常保持与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要广泛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历史渊源、人情世故的意见,为法官准确判断提供有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