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态度与作风关乎调解工作的成败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532
法官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离开了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审判工作。如法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生硬、训斥、冷待,就难以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就会脱离当事人。而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离开了当事人的配合,则是难以想象的。即使作出处理的结论,矛盾、纠纷能否真正消除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任何脱离当事人的观点就是脱离群众的观点,就是孤立办案的观点,这不仅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因为这既是一个司法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效率的问题。
法官之所以在工作过程中不时表现出急躁、训斥或指责等不良态度和作风,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搞清楚。人民法院服务的对象首先是当事人,而不是案件本身。当事人是服务对象,案件是工作对象。而人是第一位的,案件是第二位的。任何工作首先都是服务于人的工作。当事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矛盾纠纷,根本上说还是由于其思想问题导致的。而人的思想确实是很复杂,它是一个思维和思考的过程,是难以被强制和限制的。如果颠倒了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的次序,就会只注重案件这一工作对象,而忽视服务对象即当事人这一首要因素,只为结案,急于求成,对当事人缺少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和释法工作,一味让当事人服从于自己的意见。不然,无形中就易表现出以权压人的训斥、冷待等作风。态度不好、作风粗暴的根源就在于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只注重了案,而忽视或轻视了人。
如法官能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态度端正,作风细腻,意见、观点中立,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愿意接受和能够接受的。这一点,人民法院每年得以调解结案的大量案件就是明证。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形成僵持状态,案件调解的难度之大是难以想象的。态度端正,作风细腻,晓之以理,即使案件的输方,也未必不同意调解协议;如果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权压人,即使案件的赢方,也未必会心悦诚服地接受达成的协议。
强调以人为先、以人为本,并不是说案件处理本身并不重要,恰恰相反,也只有客观公正、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先、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作为人民法官,处理这类矛盾,确实存在一个态度问题。当然,强调司法服务态度,并不意味着法官处理案件要丧失原则;也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左右案件的处理,软弱无力。而是说调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法官必须首先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正确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一言以蔽之,法官的态度与作风将关乎调解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