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利用庭审新规则成功协调一起案涉金额巨大的房产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周晓文 陆亚婵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483
日前,我院行政庭成功协调了一起原告华荣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变相出售商品房被市房产局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华荣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以借款名义向购房人擅自收取部分商品房的预售款,总计款项653万元。被告市房产局发现该情况后,经过调查核实,并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并未自动纠正其违法行为。2011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盐市房罚字(2010)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款52.24万元,并处6.53万元罚款。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于2011年7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双方矛盾尖锐,该案受理时就作为大要案进行登记,分管院领导主动与市房产局的领导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征求双方意见,并组织协调。因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情绪比较激动,坚持认为其公司不存在变相销售行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承办人多次与其沟通,向其耐心释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宣判前一日,分管领导周院长还和承办人将原被告双方组织起来,进行最后的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动交纳罚款,并撤回起诉。一起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