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钢模租赁费,干建筑的承租人林某差点吃了个大苦头。经过法官悉心调解,钢模出租人闻某诉林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林某连声称“以后再也不敢拖欠钢模租金了!”

 

200912月,林某负责某公司办公楼建设,经朋友牵线,与闻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从闻某处租赁了大量的钢模用品投入工地使用。起初,林某工地能够按时发还租赁物,及时支付租金,双方业务往来较为顺畅。随着工程的深入,林某手中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因工程量较大,管理一时跟不上,工地还同时租用其他家钢模,林某租用闻某家的钢模出现了损耗、丢失等问题,经常不能按时结算,租金积欠下来。201011月,林某不再从闻某的钢模站拉用钢模,双方初步进行了对账,此时林某尚欠闻某租金约8万元,同时有价值10万元的钢模物资没有归还。闻某多次讨要租金,林某屡次推脱,无奈之下,20118月,闻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租金、租赁物资价款及违约金等共35万元。

 

明明是欠了8万元租金,10万元的物资折抵款,怎么会冒出35万“巨额”呢?面对原告近翻倍的诉讼标的,林某表示无法接受。原来,按照钢模租赁行业的通行惯例,租赁物不按时归还的,租金继续计算,这一条在林某和闻某签订的合同中也明明白白地写上去了,在闻某发给林某的催款通知中,也着重注明该条。林某却没有足够重视,认为仅要支付双方确认的租金及10万元物资折价款即可,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延期给付利息,10万元的租赁物可能丢失,也可能继续在工地使用,目前已无法核实,若继续计算租金“合法不合理”。

 

考虑到如果生硬下判,效果可能不好,承办法官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谈话。经过了解,原告称,自己与被告平时关系较好,甚至双方孩子还是认识的朋友,事情闹到这一地步,实在是因为被告态度不积极,多次索要均未果,令人气愤,如今钢模价格上涨,被告拖欠租金和租赁物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承认自己拖欠原告租金、租赁物折价款属实,没想到原告还继续计算租金,不讲情面。摸清原被告经济利益后的社会关系,承办法官从双方社会地位入手,若撕破脸皮便是两败俱伤,原告即使拿到足额的租金、违约金,也会落下锱铢必较的名声,被告若迟迟不予付款,也会丧失信誉,均不利于日后发展。法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导双方放下怨气,实实在在寻找问题之道。最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26万元为标的,制定了还款计划,双方握手言和。承办法官又叮嘱被告在日后的租赁活动中要守信守法,不能轻视合同缔约,否则会惹来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