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父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子,因矛盾母亲不顾其子离家出走,对其未尽义务,其子具状诉讼,要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父亲陈某与小慧相识后,于20087月份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200941日生女孩小涵。20107月份陈某与小慧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又分居生活至今。现小涵具状诉讼要求母亲对于尽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烟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与被告在末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受法律保护,双方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及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但给付多少,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给付时间,本院确定从20101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遂作出被告从201011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诊疗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及教育部门的收款收据,由被告承担一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