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先生以买卖房屋合同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符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南长法院。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1996年,陈先生于某小区购房后发觉房屋面积竟然比合同面积小了1.7平方米,由于着急办理产权证,便至相关单位自行缴纳了房屋开票税等相关费用共计2千元。其后,陈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房屋差价2500元,并承担房屋开票税等原本按约应付的款项,合计4500元。

 

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原以为陈先生至今未将房款交齐,但经过法庭辩论与证据查验后,房地产公司否定了自己的想法,并同意进行调解。

 

最终,经过法官工作,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先生4300元以结此案。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