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法院:机制创新化纷争 能动司法促和谐
作者:孟滨卿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次数:336
近日,云龙法院院长葛海波一行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正式与该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了交通事故诉调联动机制,开创了此类案件快速解决的新模式。
首创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涉及该两家保险公司及下属支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该院均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送达,保险公司提供唯一的电子邮箱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对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院诉讼材料以简便告知形式进行发送,不再附加该些该些诉讼材料所描述的格式内容。对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则以拍照、扫描等多种电子影印件方式发送,保险公司对法院发送的电子邮件收到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基于互联网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该院在发送电子邮件的当日都会电话联系保险公司确认电子邮件的准确送达。通过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能够极大提高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据悉,采取电子邮件的送达机制也是首创。
及时回馈理赔意见,快速启动鉴定程序。保险公司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其理赔部门则立即对法院发送的原告证据材料电子影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对于无异议的赔偿项目,则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该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出具理赔意见书,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就有关赔偿的各分项具体标准及金额进行详细说明。对于确实存疑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则快速启动鉴定程序。由此,能够避免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衔接上的时间差,避免多次开庭重复鉴定延误审理周期。
设立联动调解专员,快速处理调解事宜。两家保险公司均设立联动调解专员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该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电子稿的理赔意见书后,即根据该理赔意见书召集当事人各方进行调解,对于受害人有异议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联动调解专员则就依据及计算方法进行有效解释,对于理赔意见书确实需要修改的地方联动调解专员及时反馈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予以修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保险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一次性转帐支付至原告银行帐号之中。由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不超过八个工作日内即能拿到赔偿款。这种快速、有效地调解模式,能够充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方既好又快、省时省力解决纠纷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那些急需理赔款的原告来说,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按照原定的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于前期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当庭予以认定,对经法院判决其应承担的理赔义务则自动履行,充分提高保险公司息诉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这种调解与判决相结合联动模式也是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民事审判理念的贯彻体现。
通过这种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保险公司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每年呈20%的速度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肇事方前期垫付的赔偿款加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理赔款足以赔付受害方的损失,对于此类案件完全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一方面,作为承担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内部具有系统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进入法院诉讼之后的理赔案件若进行调解必须出具可行性报告并层报至省级分公司审批,故保险公司对于法院组织的调解普遍持消极的态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中对赔偿标准及证据材料的认定有其内部的规范操作,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员基于规避自身风险因素的考虑,通常对于未经保险公司查勘的证据一概提出异议,对于未经保险公司参与的鉴定结论一律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导致案件调解率低、审理周期过分拉长、交通事故受害方纠纷解决成本居高不下。针对这些情况,该院以提高诉讼效率为出发点,以落实司法便民为切入点,积极能动司法,主动与市内各大保险公司协商、沟通,探索建立纠纷解决的快速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