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定位和构建
作者:洪永洋 发布时间:2011-10-18 浏览次数:559
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教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并使犯罪分子通过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倾向。犯罪分子在得到应有的惩罚后仍要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所以,如何给犯罪分子提供有效的学习改造环境是整个社会应当思考的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刑以尊重矫正对象为基本理念,通过文明的管理及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保障犯罪分子相应的合法权利,以达到教育目的。因其人本主义的改造方式得到欧美国家的推崇。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
在社区通过相对自由的监管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帮教,从理论上分析,其积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将犯罪分子与社会的隔离降到最低。犯罪分子在普通的监禁刑结束后,仍要回归社会,但监狱漫长的改造生活会使犯罪分子与社会脱节,回归社会以后无法适应正常的生活,更容易继续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在社区进行管理教育,不至于在犯罪分子回归社会时无所适从;2、充分发挥社区对犯罪分子的积极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生活相比,显然对犯罪分子来说有巨大的诱惑力,毕竟自由对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在实施一定的监禁刑之后,犯罪分子更会从心理产生对社会的依赖,珍惜自由的生活,从而从思想上放弃犯罪的念头;3、减少对犯罪分子亲属的消极影响,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长期的监禁刑使犯罪分子无法与家庭成员正常沟通,亲情逐渐淡薄,监禁刑导致家庭破裂的情况屡见不鲜,对父母和子女造成心理上不可磨灭的创伤。通过社区矫正,亲属可以对犯罪分子予以感化,使其珍惜来之不易的亲情。4、使犯罪分子继续发挥其工作能力,为社会作贡献;并且通过其自身的工作,可以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5、节省监狱的管理费用,监禁刑的减少必然会降低监狱的开支和人员的配备,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
但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现实必须面对的问题:1、社区矫正需要社区的配合,而在现今社会,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越发淡薄,甚至于对门及上下楼的住户,见面都不相识,更不会知晓该人是否是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所以犯罪分子在社区并不会得到理论上所设想的相关监管和教育;2、在社区会产生住户的恐慌心理。由于实行社区矫正的毕竟是违法犯罪分子,在其所居住的社区难免会产生不安全感,害怕犯罪分子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另外,住户的恐慌在另一层面会转化为对犯罪分子的厌恶和排斥,这样的环境会对矫正分子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安心改造。3、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更容易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更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刑的严格统一监管,使犯罪分子很少接触到社会不法行为,且一旦发现犯罪分子有不良企图也可以及时予以遏制。社区矫正因其宽泛的管理,不可能对矫正分子的生活、社交和心理监管面面俱到,故矫正分子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难以实现教育监管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弊端
1、现行司法制度及适用上的因素
在现行的刑法系统中,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比例较低,导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过窄。应当看到,刑罚的社会化已经成为现代司法理念及刑法改革中的一种基本走势,刑罚的这一发展趋向,同样符合我国刑法民主化和社会进步的现实需要。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改造。应当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客观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行为,广泛适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各种惩戒措施。应在立法中扩大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管制、免刑、罚金刑等适用范围,从而建立起以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重为主,以生命刑为例外的新型刑罚体系,落实职能监督和社会帮教,使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手段一起相互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防范系统,使我国刑罚朝着更加开放、平稳和民主的方向发展,全面发挥其惩治、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
2、假释适用条件较为苛刻
在我国,假释制度是对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的一种奖励,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方可予以假释。而欧美等国家的假释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因此,假释是罪犯服刑期间的一种权利,而并非服刑期间的一种奖励。这成为我国假释制度无法很好适用的一大原因。
3、缓刑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缓刑而言,刑法规定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为社区矫正主要适用对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情况不尽理想,比例还很低。对此,应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过失犯、未成年犯、偶犯、初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应在审判量刑过程中尽可能予以缓刑。
4、长期刑罚重刑主义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司法重刑传统的国度,“善恶报应”、“杀一儆百”的传统思想在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监禁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被害人也希望通过监禁刑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但从犯罪预防和惩治的角度看,刑罚轻重与犯罪率的高低,并非绝对地反比,这也使人们对重刑之于刑事犯罪的遏制力产生了怀疑。事实上,因为刑事犯罪形成的原因日趋复杂,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削弱了刑罚应有的威慑效应,企图依靠纯粹加重刑罚的方法去控制犯罪,已成为脱离实际的幻想。应当消除刑罚轻重与犯罪率高低有必然联系的片面化思想,在法院司法审判中较广泛地适用管制、缓刑、免刑和假释制度,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社区矫正立法仍不完善
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对罪犯进行矫正缺乏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保障。西方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以及配套完善的矫正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而目前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得十分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相比西方社区矫正的实践,矫正工作的效果尚不明显,社区矫正运行效率尚不流畅。导致法院难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三、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建立多样化和多层次的社区矫正。
在监管方面:首先,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程度和需要结构的评估,也即现在在宣布社区矫正刑之前向服刑人员所在社区了解其平时表现,及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资格和条件;其次,对不同的服刑人员分别不同层次的监管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应注重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同时建立社区矫正阳光基地,辅助家庭的监管;对于成年犯罪分子,有工作的应当由工作单位担负起监管的主要职责,应当充分发挥工作单位具备的有利监管条件,实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再次,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并要求服刑人员及时汇报其工作和心理动态。
在矫治方面:通过定期的学习,对服刑人员进行健康的心理干预性服务,让其远离不法犯罪环境,珍惜现有的自由生活。对暴力性罪犯和性罪犯提供特别的服务、提供必要的文化课程以及开设专题课程,让其回归正常的生活。对有精神障碍、精神缺陷的服刑人员提供特别的精神和心理矫治项目。
在提供服务方面:由于部分犯罪分子系无业人员,因经济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向服刑人员提供技术的培训以及提供工作信息,向有关部门推荐,帮助服刑人员寻找工作,缓解其经济困难。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司法内容在不断地更新,如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等。为了避免在工作中的杂而不专,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管理的专业化,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细化分工,而非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科的简单管理。应当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设立不同的监管方式,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是简单的现有人员的拼凑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培训、考核与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来科学、合理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