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的嘹亮声音打断了杨梅的思路,至此,她才真正松了一口气,法庭终于给了一个公正的判决。

 

杨梅本是一名普通的工人,2007年进入一家化工公司上班,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3月杨梅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致残已成事实,杨梅最关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赔偿?思量再三,杨梅向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最后决定该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梅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95.5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263.52元、双倍工资15653元、加班费10528.6元、伤残鉴定费175元、交通费470元,合计93661.63元,同时为杨梅缴纳养老保险费。杨梅原以为此事已经了结,孰料该公司先发制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提起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变更该仲裁决定。杨梅忐忑不安地走上法庭,于是出现戏剧性的一幕:昔日的受害者成为今天的被告。

 

另查明,自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化工公司未为杨梅办理工伤保险,且双方均同意于20104月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已赔偿杨梅误工费6447元。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7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作为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经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但原告未履行以上义务,应当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费用。杨梅的伤残等级构成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支付杨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91969.1。因杨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的误工费赔偿,应予以扣除,故原告实际应当支付杨梅85492.1元。原被告双方于20104月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杨梅于20105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不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处该化工公司支付给杨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5492.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