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巧断家务促和谐
作者:苏海 发布时间:2011-10-18 浏览次数:286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父母犯了罪,子孙不但不设法包庇隐匿,反而揭发检举,便被视为不孝,应科以刑事责任。《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当代法律,已突破这一规定,但亲属间的诉讼,仍在挑战着伦理道德,更在考验着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
如东法院近日执结一起特殊的家庭伦理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系母子关系。在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中,母子对薄公堂已为人所不屑,至于到执行阶段,更可见双方的矛盾已激化到何种程度。该案执行是情理与法理交织,对执行人员是个莫大的考验。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黄某系何某长子,何某丈夫(系黄某父亲)去世时遗留了一套房产,何某和其小儿子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套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人民法院判决,争议房产归何某所有,但何某应向黄某支付继承所得60000元房款。判决生效后,由于该家庭成员之间矛盾重重,何某又无支付能力,致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考虑到执行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母子之间感情本就伤痕累累,如果简单的执行了事,势必让母子之间的亲情雪上加霜,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执行案件的标的不论大小,执行人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考虑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本着这样的执法理念,承办法官开始了细致的工作。
首先从何某的工作做起,因何某不识字且年岁已高,承办法官深入浅出的向何某讲解继承的相关法律,使其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认识到60000元是黄某依法应得的继承份额。何某最终接受了判决,消除了对执行的抗拒心理,为该案的后续执行打下了一个好的思想基础。
其次是案件的具体执行问题。因何某无收入来源,无能力向黄某支付60000元继承款。和何某同住的小儿子系下岗职工,也无能力买下该房或替母亲一次性支付执行款。案件执行陷入困境。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既没有一推了之,也没有简单的直接执行房产,而是在寻找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执行方案。因为该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已判决归其母所有,在执行人员多次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何某小儿子每月向其母亲支付500元租金,何某以这笔租金分期向黄某支付继承款。最终,黄某撤回执行申请,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家人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