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六合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区内某药店诉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药店于20111月曾购买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向其推销的“L100628批次山东东阿阿胶”200盒,并对外出售,且药店在进货环节上存在不规范之处。同年3月,消费者在购买以上产品服用后感觉有假,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查鉴定,该批次东阿阿胶为假药。随后,该局对药店处以没收3盒东阿阿胶及罚款5600元的处罚决定,但对剩余阿胶一直未予处理。

 

案件审结后,六合法院于1012日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于剩余的假冒阿胶全部予以控制、依法处理,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和程序,防范和杜绝假药、劣药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大对药品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提醒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时及时举报,便于打击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收司法建议后,立即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对剩余假冒阿胶进行清点,并全部实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