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便利,但滨湖法院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发现,适用财产报告制度存在限令申报难、防范虚报瞒报难等现实障碍。

 

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不到庭,且在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无法限令其报告财产;另有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拒绝如实报告财产。基层法院限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很难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的核查。同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手段有限,缺乏独立有效的对虚假财产申报进行查控的手段,使财产报告制度难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对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处罚规定了罚款、拘留两种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处罚尺度难以把握,而且为避免执行落空,即便发现被执行人故意瞒报或虚报财产,也一般慎重用这两类处罚措施。

 

为此,该院建议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执行协助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由车辆管理、房屋管理、金融等相关单位及时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机制,进一步推进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名称集中查询工作。二是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对于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的,加大惩治和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报、瞒报的,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加重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三是在严格界定报告财产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加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送达,同时防止适用不当增加司法成本。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果断采取措施,避免消极等待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