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1627日,《中共洪泽县第十次代表大会关于县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从战略层面,明确了洪泽今后五年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洪泽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后五年,洪泽要实现的奋斗目标是:率先全面达小康,迈向基本现代化,建设一个“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五年里,洪泽将实现科学发展指数更高、人均水平指数更高、人居环境指数更高、人民幸福指数更高、社会和谐指数更高的目标,该目标的制定体现了县委的决心和对全县干部群众工作能力的信任,是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趋势,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要求。

 

如何为这一中心和大局服务,关系着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和发展方向,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理念的变革。法院应切实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不断延伸和拓展司法审判职能,推动社会治理的规范和完善,在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进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是从终极目标高度反向要求我县加快转变经济方式和促进我县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型三个方面。作为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应当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司法服务和司法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此同时,还要求法院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一)着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由此可能产生的企业重组、兼并、倒闭、破产,例如东区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古八景开发涉及的房屋拆迁、企业重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城市化建设中金融信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社会矛盾纠纷,经常会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这就要求法院突出审判工作重点,把握司法价值取向,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支持、鼓励、保障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经济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制裁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行为。

 

(二)积极延伸司法功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建设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这就要求司法裁判不仅要通过衡量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及时妥善处理每一个争议,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和升级,还要通过明确是非标准,确定行为规则,不断丰富和发展相关制度,例如当前出现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使案件处理过程、结果成为及时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需求理性化的过程。

 

(三)公正廉洁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占主导地位,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园区扩大、景区亮化过程中,制定、发布、执行一些政策、规划和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政策落实与公众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例如,政府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可能涉及到拆除违建的“拆迁行政纠纷”、阻碍施工的“排除妨碍民事纠纷”,法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要加强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力度,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既要保护公民财产又要保障公共福利改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当前法院服务“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0111-9月,法院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金融信贷纠纷等均有大幅上升,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排除妨碍、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成倍增加,法院通过精心审理,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职能发挥上还存在着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传统观念未转变。传统法理学认为审判是独立的,强调法院、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因此,认为强化服务就是要把法院的审判职能弱化或者限制,甚至是“不务正业”,并没有在观念上认可,在行动上落实。而且在传统观念中,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应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事后补救方式,即只有纠纷已经发生且业已进入诉讼渠道后,司法才有施展的空间,所以在社会治理的参与方面,司法是消极被动的。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法不禁止即许可”,往往注重个案效果或质量,没有着眼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例如,拆迁案例中的“钉子户”,其以一种偏激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程序角度并不违法,但是从经济效益、发展全局考量影响很大。

 

(二)服务平台不完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力,而执行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平台来实现。在推进法治洪泽建设中,法院通常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企业(村居)等不太固定的方式,尚没有建立健全一个长期、稳定的平台为深入园区和企业(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化解发展中出现的纠纷。

 

(三)职能发挥不到位。不少法官对“司法服务大局”理解不深刻,他们往往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比如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或是影响企业发展,或是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访,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构建。有的法官办案方式方法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不能很好地衡平市场主体的利益,司法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四、人民法院在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中发挥作用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纯粹业务观的错误倾向,防止将审判案件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

 

(一)更新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

 

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指出“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核心,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所以,法院、法官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现实意义,主动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吸纳涉诉民意,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在建设“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过程中,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并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条件下,建立完善法院与企业沟通机制,运用多种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在遇到新问题时,还要创造性的适用法律,例如“企业清算职工经济补偿、拆迁安置、失地农民创业、违约交房”等纠纷处理时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时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寻求规则与审判具体案件要求之间的平衡,以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

 

(二)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报告协调机制

 

法院要创新方法,加强司法调研,定期分析辖区内相关案件情况,研究司法应对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司法建议。形成大要案报告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群体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另外,通过“大调解”平台,建立应急处置协调机制,针对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赴省进京涉诉上访等案件,联合其他部门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

 

(三)坚持司法适度弹性——促进发展与维护权利的衡平

 

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新旧思想的更迭,利益冲突增多,人民法院在解决普通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坚持适度弹性,不能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要重视当事人利益的衡平,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一,注重政策考量。我县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也是矛盾纠纷高发期。处理涉诉矛盾时,法院必须通过政策考量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使法律的适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要准确把握招商引资主战略的法律问题,全力服务招商、安商,依法保障重大项目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服务工业集聚发展。围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建设,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围绕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妥善处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

 

第二,强化利益衡平。调整社会利益矛盾时,法官必须从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政策导向等角度认真进行评判,力求达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结果。如当前,因企业生产经营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地大量出现,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衡平问题。在发展转型时期,应当把维护企业的整体发展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大多数职工的生计才有保障。我们要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又如,对因劳动合同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充分保护职工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企业职工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保障职工的辞职自由,又依法规范职工的辞职行为,防止因不诚信的辞职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三,强化和谐司法。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注重调解,引导其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践行民生司法理念,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在立案阶段,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导诉、立案、调解、信访等一站式服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繁简分流,帮助群众快捷解决纠纷;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涉诉企业要依法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工作,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

 

五、结语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化,法院必须与时俱进,更新观念,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尤其要审理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促进企业转型和结构调整;要妥善处理涉金融企业案件,促进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生成;要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型的支持与监督力度;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