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1-10-17 浏览次数:1903
近年来,新沂法院受理被告为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数量增多,仅今年前三季度已达25件。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该院法官到监狱开庭经常遇到阻碍,其主要情形有:
一是监狱不提供开庭场所,开庭的纪律性、严肃性和书记员做笔录的条件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监狱狱政科因为担心当事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致使管理困难而拒绝法院提审服刑被告人。
三是监狱管教干部不允许法官直接开庭,要求法院必须先进行数次调解并延期开庭,直致服刑人员同意离婚或原告方同意调解不离婚才允许开庭,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拖延办案时间。
四是监狱管教干部阻碍送达判决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只有在服刑人员接受离婚事实时,才允许送达。
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监狱干部担心服刑人员因不能接受离婚的事实而出现情绪波动并导致服刑人员自残自杀,或离婚使服刑人员丧失改造信心导致管理困难。
监狱职能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如此冲突,造成了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困难。如何妥善处理好此类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成为法院面临的直接问题。笔者认为,要改善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的审理环境,还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依法共同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处理方案,如开庭时间如何确定,开庭场所如何安排,案件各方当事人如原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如何进入监狱,被告人如何委托代理人等,形成相关各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协调机制。
二、加强对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对于非必须判决离婚的案件,多做原告的调解和好工作,尽力为被告安心服刑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案件,加强对被告的释法明理等解释劝导工作,送达判决书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
三、加强对监狱干警的普法宣传。在监狱干警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干警法律意识。让干警们能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增强守法执法意识,主动配合法院正常的办案,以便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四、加强立法,出台专门的规定或相关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看守所或监狱开庭就理所当然。但这些规定均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不具体,对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时能否在看押下或准假临时离开监狱参加诉讼,法院能否到监狱开民事庭,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是否配合完全取决于监狱,如果监狱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也不明确。由于法院与监狱不属于同一机关,并且这样的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被告服刑的监狱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区,所以有时难以得到监狱的支持。针对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出台相关的专门的规定或解释,各地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让法院及监狱能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