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对一起因出租私家车被丢失引发的纠纷进行宣判,判决承租方担保人的父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

 

20106月原告郑菲以11万元购置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交与徐州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向外出租。去年10月的一天,被告张国民的儿子张建与一名叫“毛洪民”的人一起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车辆,“毛洪民”为租车人、张建为担保人,二人与服务部签定了《借车协议》。谁知,租赁期满后“毛洪民”未归还车辆,车内GPS也被关机;经查“毛洪民”为租车人假名。郑菲在车辆丢失、找不到承租人情况下,要求报案,而张建不同意,并通过朋友强生说情向郑菲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因张建无法清偿,郑菲便同强生找到张建家人;后经协商,张建的父亲表示愿意替儿子承担赔偿责任,并向郑菲重新出据了欠款9万元的欠条,承诺7日内还清。郑菲遂将张建书写的欠条退还张建。由于张建的父亲迟迟不履行承诺,郑菲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建的父亲辩称自己担心儿子被郑菲举报为诈骗,迫不得已向郑菲出据欠条,事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了。法官对受理其报案的民警周某进行调查时,周警官表示,张国民和张建报警时说租的车被别人诈骗了,但始终没有提到欠条被胁迫出具的事情。另外张国民还提出郑菲与汽车租赁公司有租赁协议,其汽车丢失后应当起诉汽车租赁服务部而不是起诉被告。

 

法官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张建向原告郑菲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原告负有债务的认可;法律规定在经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国民自愿意替儿子清偿9万元债务,因此原告可以依法向张国民主张权利。原告发生车辆损失后,有权起诉汽车租赁服务部,也有权凭据欠条起诉被告;原告选择起诉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应起诉租赁服务部不应起诉自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受胁迫书写下欠条,但没有举证证实;作为被告邻居的证人强生到庭证实,当时在场并在该欠条上作为证明人签字,也未能证实被告受到原告的胁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其愿意为张建承担债务,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9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该数额也与原告支出购车款、税款、保险费等费用相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菲人民币9万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涉及重大财产的担保应当慎重,对被担保人品格信誉、诚信程度、资信状况并不了解时,仅凭被担保人口头承诺、碍于朋友面子或轻信可能获得某种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法律保证,将有可能承担很大风险。

 

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对承租人应当谨慎审查,如承租人身份是否真实明确、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承租人是否担保到位、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酒后驾驶等,一旦审查不严,造成出租车辆丢失或发生交通事故,租赁行业经营者都有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