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看似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难以兼顾,若按常规执行,处理不好将会引发更加激烈的冲突。铜山法院执行庭二庭陈义庭长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讲究执行艺术,人性化执行,最终和解执行此案解决三起经济纠纷,巧妙化解了众多潜在矛盾,实现了多方共赢。

 

2008626日,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沈某欠某水泥厂39万元,此款于20087月底前付10万元,于200812月底前付20万元,余款于20095月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沈某于20087月给付了第一期欠款10万元,此后29万分文未付。

 

2009年底,水泥厂负责人洪某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沈某给付支付余款29万元。铜山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在外有多处借款高达百万元,后炒股亏本,无力偿还,为躲债和丈夫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沈某失踪后,沈某的丈夫张某带着年仅10岁的儿子生活,生活捉襟见肘。案发时,被执行人沈某家中的财产被妻子已经挥霍一空,仅存的唯一值钱的财产为一幢二层小楼,二楼用来自己居住,一楼门面房被另一债权人李某占有,用收取的租金来抵债。至此,案件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找,执行进入僵局。2011年,申请人洪某申请追加沈某的前夫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查封其居住的楼房。

 

按照执行的常规程序,执行法官陈庭长完全可以直接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沈某的楼房,这样案子很快就可以执结。但执行法官认真了解了情况分析后认为,如果简单查封拍卖房产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一是被执行人沈某家的楼房拍卖款仅够偿还水泥厂一家欠款,会引起其他债权人的不满;二是现在房子的一楼门面房仍被另一债权人李某占有,强制执行会激怒李某,引发冲突;三是该楼房为沈某及儿子现在的居所,简单拍卖会导致沈某丈夫及儿子无家可归。如何找到一条既能妥善执行又能避免负面效果产生的执行思路,成了困扰执行法官陈庭长的难题。

 

在多次与申请人某水泥厂的法人代表谈话中,执行法官详细地将沈某家庭困难及在外欠债的情况告知了对方,并做了大量的释明工作。真是说者有心,听者也留了意。2011928日,执行法官陈庭长接到了一个让他无比欣喜的电话,申请人某水泥厂负责人洪某在电话中称,本来自己对这个骨头案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看到陈法官为了自己和对方当事人连日奔波,处处为民着想,深受感动,这样的好法官的工作一定要支持,经厂领导研究决定愿意放弃17万元欠款。当被执行人沈某丈夫得知这一消息后,深受感动,多次积极联系买家,最终本村另一债权人王某愿意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抵买房人王某债权10万元后沈某丈夫获房款23万元。2011年国庆节期间,沈某丈夫张某偿还了占有门面房李某的欠款8万元,用余款一次性给付水泥厂12万元。目前,沈某丈夫张某已经协助买房人王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但经执行法官陈庭长协调,购房人王某允许张某父子继续使用该楼房直至他们找到合适的居所,保障了张某父子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