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在查明原因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邱某出生在农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自幼好学,头脑也很灵活,高中毕业后,由于家境贫寒,放弃了继续读书的机会,在市区一家电子厂打工。20012月份,经人介绍与在本村姑娘李某相识,俩人一见钟情,3个月后,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邱某凭借灵活的头脑做起了木材生意,钱袋子日渐鼓了起来,在当地小有名气。20033月,女儿出生,妻子李某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但随着王某生意做大,应酬增多,开始嫌弃结发之妻,并百般挑剔。200710月,邱某结识了在饭店工作的黄某,并开始频繁交往。黄某年轻、漂亮,使邱某感觉和黄某在一起有“情调”,更加厌恶妻子李某.2011421日,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要追求“生活质量”。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俩人婚后感情很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面对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好好对待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