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部队是座大熔炉,部队是所大学校,参军对于地方青年来说是一次报效祖国、锻炼自我的好机会,许多父母望子成龙,希望儿子能当上兵最好能在部队考个军校,将来也好出人头地,但一些父母不走正道,没有让儿子去公开应征,而是寄希望于找一些所谓的“能人”,谁料到事与愿违,儿子参军不成前程受到耽误,还被骗十几万,事隔几年追不回。

 

当前,正值征兵季节,许多适龄青年此时此刻正在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踊跃报名应征。笔者也曾当兵12载,退伍后有幸考进法院工作,工作之中碰到这一真实案件,为案中当事人特别是这些曾经的“兵苗子”感到惋惜。

 

200610月,吉某等人为了小孩当兵,经熟人殷某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吹说其在部队高层有关系,可以让小孩直接去当兵并可以上军校,吉某等人信以为真,共筹钱12万送给陈某和殷某,谁知到年底征兵结束,吉某等人的小孩并没有当上兵。吉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遂找陈某,才发现陈某由于欠债早已不见踪影,又找殷某,殷某偿还了4万元给吉某等人,另余款8万元殷某向吉某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约定于2007320日前还给吉某。届期,殷某未予偿还,吉某再次向其追要,殷某于200767日出具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言明在2007618日之前还清8万元,如过期一天,每天承担1000元利息。届期,殷某未能兑现承诺,吉某遂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殷某拖欠原告吉某款项事实清楚,有其书立的借条为证,被告殷某应负清偿责任。但被告殷某在原告吉某向其追要欠款时承诺每天承担1000元利息,该约定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的部分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原告吉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殷某偿还原告吉某欠款80000元,利息37440元,合计11744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告殷某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吉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查,殷某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执行。目前,由于发现殷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正在恢复执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