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及职能提升的重要性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1025
人民法院按照工作性质分为: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后勤人员。在大多数的法院中司法警察的人数还不能完全达到规定的12%比例,这与现行体制、机制和对司法警察的认识有一定的关系。由于法警工作的多样性,加之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司法警察体制与机制存在缺陷。在现行体制下,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还不够顺畅,设置的职位和级别不规范,发展空间比较狭小。司法警察队伍不能按上级的要求归队管理,法警兼职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制度不能严格落实。
二是对司法警察认识偏差、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在专业化建设这个问题上,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执行,法官是主体,法官的专业化就代表整个法院的专业化,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配角,是服务保障,居从属地位,应当无原则地服务于法官,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官,把法警看成是打手、是附庸,法警在不同的岗位担任着不同的工作,有的兼任书记员、打字员甚至是驾驶员。还有的认为,司法警察队伍组建起步较晚,是人民法院一支年轻的队伍,专业化建设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可以慢慢来,平时司法警察工作只要尽心尽职地去做,不出问题就行,还有些人觉得专业化建设高不可攀,制约因素多,矛盾和困难突出,路还很长,自感信心不足,力不从心。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司法警察就是门卫、看守,还有的法院将法警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
三是法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不高。其一就是目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训练、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基本上简单套用其他警种和行政人员的有关制度和模式。有些困难和矛盾还比较突出,离审判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客观的讲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其二就是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选任的“门槛”过低,在人员的“进口”上随意性大,大都从其它部门选任或退伍军人中调任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制面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特别是政治素质不过硬就进入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法警,不但不能整体提升警察队伍的能力,反而给警察队伍带来负面影响。再者就是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老龄化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法警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最后就是司法警察从警察院校毕业的较少,平时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少,组织学习、训练的时间又不规范,法警队伍普遍存在素质偏低,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贫富的差距在逐渐加大,矛盾的艰巨性、复杂性、多样性逐渐明显和突出,一些对社会充满仇恨、不思进取又想不劳而获的不良群众以及来自西方世界的恐怖活动开始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伺机报复。近几年多地法院屡次发生冲击法院,法官遭遇报复、陷害,暴力抗法等事件。2005年5月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发生暴力事件,伤害对象直指法官;2006年8月杭州余杭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遭遇暴力抗法、执行人员被非法扣留4小时;2007年1月,江苏仪征法院法官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多小时;2007年2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被强行扣押; 2010年6月湖南永州法院发生枪击事件,造成四人死亡;2011年1月,江苏海安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遭遇暴力抗法导致一名执行法官头部受伤,一辆警务车玻璃破裂;2011年7月,湖南宁乡法院在执行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时,遭到暴力抗法,2名法官受伤,1名法院开车司机被折断2根手指;2011年7月,云南昆明法院在执行时,义务人煽动员工围攻法警和执行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地区法院在2010年共发生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伤害法官及以围攻、辱骂、威胁等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200余起。民事案件中发生暴力抗法的50件,占约40%;执行案件中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的最多,达到100件,占约50%;刑事、行政、国家赔偿3类案件中发生暴力抗法的20件,占约10%。”这些数字仅是江苏一个地区,以这一比例分析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法官的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才再次被提上日程。各地法院开始安装安检门、配置单警装备等防护措施。笔者认为单从设备的配置来消弱外来的侵害还只是隔皮瘙痒,应该从根本上提升司法警察现实的职能和优化配置才是根本。
首先、应从认识上转变对司法警察的“看法”。司法警察不是门卫、看守,也不是书记员、驾驶员,更不是打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支队伍在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加强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和层次管理,成立司法警察局。法院招收司法警察应提高门槛,过硬的政治素质是首要条件,再者就是法律文凭、年龄和身体素质的限制。法警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极力打造一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素质高、素养好、作风优的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局的成立可以大大加强司法警察的有效管理,整合警力,能做到“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出警。司法警察局可以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其级别与院内各庭室相同,其中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负责教育训练、值庭押解、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责;直属大队负责司法警察局的文秘、机关和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当事人在自己权利得不到实现、义务被强制履行、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冲击法院、暴力抗法、加害法官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上述条款都为司法警察负责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身着法官服的执行人员,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无权使用手铐等戒具,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没有枪支防范和处置,自身安全无法保证,血肉之躯难敌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这与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司法警察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将体现出强大的威慑力。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从日常养成抓起,切实加强法警队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地抓好法警队的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