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五月一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已查出涉嫌危险驾驶案件60余件,相城法院已审理结案25件。经过对已结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三多”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三多”的现象

 

1、开摩托的“醉驾”者多。虽然危险驾驶已经入刑数月,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有许多群众根本不知道最新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本不认为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导致摩托“醉驾”者占该类案件的66.5%

 

2、饮酒少的“醉驾”者多。在已结案件的25名被告人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5 mg/ml的占总数的65.2%,仅有4人超过2.5 mg/ml;在最近进行集中宣判的10名被告人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低于1.5 mg/ml

 

3、低学历的“醉驾”者多。在25起案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醉驾”者占到总数的82.6%,最高学历为中专,且多为农民或打工者、个体小老板。

 

二、“三多”的原因

 

1、好胜心理作祟。我国数千年传承下来的“酒文化”根深蒂固,饮酒作为常用的一种人际沟通方式,往往会起到增进感情、加强联络、凝聚人心的奇妙作用。在主人和亲朋好友热情的劝酒下,部分司机争强好胜,挡不住美酒的“诱惑”。

 

2、侥幸心理作祟。饮酒容易使人进入兴奋状态,导致产生盲目自信、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好奇冒险等心理,司机往往会认为饮酒不多或酒精已挥发,而交警也不一定会查到,且酒后驾车行为仍在技术和经验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引发事故。

 

3、无知心理作祟。上述摩托“醉驾”者均存在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未经检验合格摩托车的现象,本身就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反映出接受教育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甚至以为不发生事故就不会“犯法”。

 

三、“三多”的预防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利用巡回审判机制,深入社区、农村和企业,广泛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特别要加大对农村低文化水平群众的宣传力度,以典型的案例、鲜活的事实、严肃的判决,教育公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

 

2、加大日常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酒后驾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进司机强化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后驾车行为。

 

3、加大联动执法力度。法院应与交警部门及检察院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建立案件办理快速通道和联动机制,做到快侦、快审、快诉、快判,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力打击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