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过程中胎儿意外死亡 谁之责?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388
满怀希望等待新生儿出生的一家,却等来了胎儿意外死亡的噩耗,谁来为胎儿的死亡负责?近日,高邮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解决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
2011年6月29日,全某在高邮市某某镇卫生院自然分娩,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紫疳,经抢救无效死亡。全某及其丈夫认为,医方在分娩过程及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胎儿的死亡负责;医方则认为,胎儿的死亡不是医方的过错,系胎儿本身的缺陷所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在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卫生院就新生儿死亡一次性补偿全某及其丈夫人民币10万元。
协议达成后,双方来到高邮法院三垛法庭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该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通过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作出了确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