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受理一离婚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称婚后所生一子并非其亲生,要求司法亲子鉴定,否则不抚养,也拒不支付抚养费,后被告王某同意鉴定。经过亲子鉴定后,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10月份开始同居,后于200812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于200910月生育一子,因原告李某一直怀疑被告王某存有“外遇”,认为所生一子并非亲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对此大感委屈,同意进行司法亲子鉴定。法院后委托司法鉴定部分对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子之间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后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看着鉴定书,李某无话可说,但王某无法谅解其行为,彼此之间的信任全无。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