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发生狗撞车闹剧 车主被判赔偿32元
作者:杨沃野 发布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391
刘某开车回家,在小区内被王某的宠物狗撞上,宠物狗撞成轻微伤,因为赔偿问题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10月13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宠物治疗费32元。
6月9日下午,王某带着小狗多多在小区花园玩,多多很淘气,到处乱跑。刘某下班回家开车经过花园,多多突然向刘某的车前右轮跑去,刘某躲避不及,小狗撞上车前轮,刘某下车后看到狗受伤,就同王某一同到宠物医院对多多进行治疗,刘某当时支付了多多的治疗费58元。后经诊断,小狗多多系轻微伤,事后,刘某和王某双方就新的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于8月20日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小狗多多治疗费和自己误工费共计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合法财产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狗的放养规定,徐州市市政府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爱好,曾多次下达地方性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居民在放养宠物时,应在该宠物的主人牵养时按照相对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并依法取得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进行。
本案原告在放养宠物狗多多时,虽然取得了合法的饲养证,但没有按照规定牵养,对小多多的去向采取了放任态度,小狗多多突然出现在被告车辆的前右轮的后侧,造成驾车者反应不及,是造成宠物狗多多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宠物的放养者应当自行承担其主要过错责任,即80%责任。被告刘某在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其驾驶违反有关交通规定,但是小狗多多自由行跑碰在该前车右轮后侧是事实,作为具有相应驾驶资质的刘某,在驾驶该车时对车辆周围的环境观察不够,应当遇见而没有遇见,是造成此次狗伤害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宠物治疗费人民币32元(已支付的治疗费58元已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