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女与未婚男婚后感情尚可,后妻子在家,丈夫在外打工挣钱,残疾妻子认为丈夫照料不周遂夫妻发生矛盾,残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残疾女小敏与未婚男小沈于2004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充分了解,便于同年1116日领取结婚证,20061222日婚生一男孩。妻子认为丈夫不能照顾其母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现原告认为被告不能照顾其母子,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小敏称由于其是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应,而丈夫很少顾及到她和儿子生活,丈夫在外打工的钱也很少给其使用,其母子只能依靠其父母生活,丈夫的行为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离婚;小沈则称夫妻感情较好,由于迫于生机其在外打工,在外打工期间岳父母照料妻子和儿子较多,但回家后则对小敏倍加关心,即使对小敏照料不周,其也愿意改正,望法庭给予和好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夫妻之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