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身份,是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而欲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必须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那么,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值得我们探讨。

 

一、现象引发的思考:实际出资与股东身份的背离

 

上世纪九十年代,“职工持股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大行其道。一些企业在借鉴职工持股会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另辟蹊径,成立“职工持股小组”,即公司设置若干个职工持股小组,职工按部门或者按出资划入各个小组,成为小组成员之一。职工持股小组以出资额及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各职工持股小组组长受所在持股小组委托,集中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各组组长及公司其他股东组成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小组成员未被工商登记为股东,亦不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迄今为止,该种持股形式仍普遍存在。若小组成员想以实际出资为由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那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这不仅在法学理论界认识尚未统一,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处理结果也是大相径庭。肯定说认为,职工持股小组成员实际出资,公司亦知情并认可,持股小组组长只是代表小组成员行使股东权利,并不能否认小组成员的股东身份。否定说认为,实际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小组成员既未作为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也不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仅以实际出资就认定具有股东资格,太过草率。

 

二、现象产生的根源:法律制度与经济理性的冲突

 

当社会普遍习惯了公权力介入后,国家管制和干预的观念又会自然贯彻到产权性质完全不同的私人企业中,这就使得公司法体现出更多的国家管制色彩。于国家重重限制之中寻找规避之法,充分凸显了商人“趋利避害”的群体理性和灵活变通的处事法则,因此大大地增加了公司股份形式的多样性。

 

职工持股小组或职工持股会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对国家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一种规避,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国家法律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司内部或外部交易的大量纠纷。

 

三、问题解决的路径: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联

 

一般而言,若想取得股东资格,需以对公司的实际出资为前提,或者说实际出资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但是实际出资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实际出资并不必然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规定之前,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本省市各级法院的执法尺度,针对法院审理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发布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对处理股东权纠纷的态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规定:“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章程、名册未记载但已依约定实际出资并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以看出,无论是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上,都认为出资并不是唯一的考量要件,而需要综合考量其他要件。

 

笔者认为,股东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也不是传统意义的债权,而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以社团一方接受的表示与加入者一方加入的表达达成一致为要件,所以在公司股东资格的判断中,必须考察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认可,以维护公司人合性,这也是对公司内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尊重。其次,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彰显了公示公信力,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实际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唯一决定性要件,不能简单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应当考量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2.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