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全文详见今日三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决议?决议在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方面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决议对于我省的法制建设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近日,我们邀请几位省人大常委会、高校的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将法律监督提高到新的层次

  与其他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类决议相比,江苏通过的《决议》有什么新变化新内容?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赵顺盘强调,我省通过的这个决议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对全国各地已经出台的这方面决议,我们都作了认真研究、论证,有益的部分我们都吸纳了。第二,起草这个决议的过程,是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交流过程,也是一次形成共识的过程。《决议》能够全票通过,跟这点不无关系。各方形成共识,对于提高它的执行力有明显的好处。第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个《决议》,既站在支持检察机关加大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力度的层面,同时又站在了地方权力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个更高的层面。

  《决议》不仅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提出要求,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对政府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提出了明确要求;《决议》覆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全过程,并且强调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这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只要《决议》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相信整个江苏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因此,这三点既是江苏《决议》的特点,也是亮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幸指出,《决议》对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确实是一个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顺应群众司法期望的决议。所以,这次决议通过很有必要。就《决议》本身而言,他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是强调依法监督原则。我们要依法履行监督权,首先要尊重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这次《决议》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把三大诉讼法中间关于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集中起来进行了表述,为更好地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和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在法律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当然,应该指出的是,我们不是制定了什么新的法律制度,而是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督权,这一点非常明确。在整个决议过程中,大家反复讨论这方面的认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把近几年来有关部门之间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接受监督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明确。田幸说,过去他在公安工作时对加强检察监督也提出过一些建议,在法院工作时也多次研究和讨论过如何进一步加强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一些工作机制和制度,比如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应该说基本上形成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配合工作机制。这些好的做法实际上在这次《决议》中都有体现。

  第三个特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点和内容,对各个机关各个环节的监督活动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强调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及时、更加有效,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个方面,这个监督是内外监督、多层面的监督,既包括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决议》第八条把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个非常重要。在现在的诉讼格局中,检察机关不光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样也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能机关,所以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怎么强化自身监督,怎么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被监督人的监督和制约,这方面《决议》中间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决议》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意见,这既是完善决议的过程,也是一个统一认识的过程,同时也为今后更好地执行《决议》打下了良好的认识基础。

  必将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表示,这是一部很及时很有必要的《决议》,体现了全面监督的思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正廉洁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刘克希认为,《决议》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决议》提出“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必将进一步督促检察机关在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解决司法不公、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上见到更大成效,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

  《决议》用三条专门规定了有关机关接受监督的内容。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改进执法、司法机关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比如,在立案环节当中目前存在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问题等,这些在《决议》中都有体现。由省级人大以出台决议或决定的形式,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措施,强化监督责任,在监督与接受监督上形成共识,努力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提高执法公信力,不断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和氛围,促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他表示,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刑诉法即将迎来第二次大修之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意义重大。

  李建明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认真解读《决议》,我们可以看到《决议》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契合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追求。比如,在严禁刑讯逼供方面,诉讼法修改草案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决议》中也同样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的监督,并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又比如,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辩护权的保障,以期改变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困境,同样,《决议》中也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责中最重要的部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能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非法行为,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真正实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检察机关能否忠实有效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决议》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重要保障,只要《决议》能在全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得到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刑诉法就一定能在我省得到严格有效的实施。

  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田幸表示,对这个《决议》的执行效果评价,关键还要靠实践、靠落实来体现。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使大家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能够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纠正一些司法不公的案件。

  二是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学习,检察机关要通过学习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好诉讼监督活动;被监督人员也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尤其是针对决议当中提出的一些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监督、接受监督以及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机制,要把检察机关监督和诉讼各方接受监督的行为更加日常化制度化,渗透到相关案件过程中。

  四是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那么,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如何监督《决议》的落实?

  赵顺盘对此作出了解答。

  我们将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对《决议》的学习、理解、贯彻。《决议》实施一段时间后,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质询等方式,以及开展专项调研、组织代表视察、旁听庭审等方法,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执行过程还存在哪些模糊认识、哪些不妥行为等,并加强督促整改,确保《决议》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我们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决议》没有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因为目前上位法没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规定,但是在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关注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发挥他们的作用。此外,将注意收集、及时掌握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决议》落实情况的反映,提高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