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短短48个字诠释的“陈燕萍工作方法”,概括了法官的一切司法活动要遵循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裁判,更要善于将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情理风俗习惯。

 

关于民谚俗语:近年来,民风民俗由于自身具有的传统性,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尤其是民谚俗语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润滑调和作用,一些案件更是通过这些民谚俗语的运用,才得以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所谓民谚俗语,就是广大民众集体创作、口头流传、通俗易懂并相对较为固定的民间艺术语句,是对民间日常生产生活经验的规律性总结,是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特点是:1、普及性。民谚流传于民间,家喻户晓,百姓喜闻乐见。2、传统性。通过通俗易懂的口语向人们反复灌输,并被人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广为流传,经久不衰。3哲理性。在社会生活中谚语浅显易懂,言简意赅,寓含深刻的科学道理和生活哲理。4口语化。民谚最外在的特征就是口语化,信手拈来,朗朗上口。5语体多样性。民谚的语体非常丰富,有政治性语体,有道德性、教化性语体、有劝喻式语体、有讽诫类语体等。以群众易懂、易信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相融,在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民谚俗语在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运用:1、运用群众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作为法官,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主动走到群众中去,认真采集民谚、民歌、民谣,了解民风、民情、民俗,并尊重当地民俗和民众,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加强与基层群众的沟通与联系,主动了解和掌握辖区的地域文化和民俗习惯,再结合个案审理,有针对性地运用民谚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耐心细致地予以疏导和释明,让其主动息诉服判。如强调“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就是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运用具体生动的口语化民谚来解释抽象深奥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理解和认同裁判结果。2、因人因案制宜,灵活把握。针对当事人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性格特点等,结合巡回审判方式、调解面临的场景和氛围,有选择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症结点,消除思想障碍和顾虑,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积怨。例如,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当事人,在恰当的时候来一句民谚、典故,就会显得自然、亲切。交谈中还要把握好肢体语言和语速语调等,增强调解双方对法官的信任度。3、拉近心理距离,找准切入点。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可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明确双方争议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运用民谚和法律进行析理、教育和劝导,让当事人明白自身的理亏之处,解析对法律及事实的疑惑点,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尽量促成双方互体互谅,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4、情理法相结合,自然衔接。将民谚俗语所蕴含的哲学道理与法律规定所倡导规范的道德标准有机结合起来,就会使“合情”、“合理”与“合法”有效融合。例如,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将“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交得好,好比捡到宝”等民谚结合《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官在当事人明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沟通,愿意接受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