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反映保险公司在调解中肆意砍价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作者:党利霞 发布时间:2011-10-13 浏览次数:553
南通港闸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类侵权案件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动辄以不接受调解为要挟,对受害人依法应得的各项赔偿肆意削减压低,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原因
1、大调解环境下,少数法官调解理念出现偏差。当下,调撤率成为法官和法院质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保险公司抓住少数法官偏重调解,轻易不下判的心理,无理的要求法官去做受害人的工作,让受害人做出让步。
2、保险公司意图通过调解获取较大利益。面对较大数额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能少赔自然少赔,部分保险公司甚至以能否砍价及砍掉多少作为接受调解的条件及考核出庭人员业绩的依据。
3、受害人或其亲属自我维权能力欠缺。有些受害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无钱请律师或不懂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对自己应得赔偿款数额不清楚,在调解过程中很容易受保险公司的左右,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
4、部分代理人对委托人权益保护不力。实践中,部分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低下,为尽快结案,不顾委托人权益,无原则的作出让步。
二、对策建议
1、正确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官对不宜调解的案件应快审快判,尤其是对某些动辄以“不调解”为由要求受害人减少赔偿款的保险公司,承办法官要及时下判,对受害人合理的请求应全部支持,打消保险公司谋取不当诉讼利益的企图。
2、以服务理念统揽调解工作,切实为民解忧。对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亲属,法官应积极帮助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能力弱的受害人,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调解时,法官应尽量引导各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确认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让受害人的权利实现体现公正合法,权利的让步体现公开透明,促使调解结果让群众信服。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诉讼参与行为的监督。对采取种种刁难手段,拒不配合调解的保险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要积极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保险业行业协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律师协会等机构反映,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业管理,督促诉讼参与行为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