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通港闸区法院通过对20092010年案件的专项评查发现,外来人口犯罪率分别为41.94%43.06%,而所有适用缓刑案件中,外来人口适用缓刑率分别为34.3%和23.1,相对于犯罪率来说较低;同时,对适用缓刑的外来人口的矫正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港闸区法院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原因分析

 

1、经审前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风险较大。在审前评估过程中,因被告人属流动人口,没有经常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组织不愿因出具相应材料,审判机构无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风险进行评估,从社会稳定性角度出发,难以对其适用缓刑。   

 

2、被监管人流动性强,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调研中发现,不少犯罪分子属于外来打工人员,在犯罪地没有暂住证或者不属于本地常住人口,不符合本地矫正组织的接收条件,但同时其也不在户籍地生活,户籍地矫正组织也无法监管,很容易导致被监管人脱管。

 

3、各地缓刑监管机构不统一,执行通知书难以送达。目前,江苏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归属各司法局(所)领导,而其他大部分地区则归属公安局(派出所)领导,由此导致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难以确定具体受送达机关。

 

4、社会歧视严重,被监管人在监管地出现生存问题。由于犯罪本身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群众及单位对犯罪分子,尤其是侵犯财产类及人身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被监管人就业非常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在生存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杜绝再犯则非常困难。

 

二、对策建议

 

1、加强与基层组织沟通协调。审判机构,主要是刑庭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加强与可能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居住的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的下基层走访,尽可能做到对每一个适宜适用缓刑的对象判处缓刑,实现社会正义。

 

2、联系最适宜的合法监管机构。因地区差异性,各地具体制度有所不同。法院尤其是承办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寻找最适宜的合法监管机构,并及时做好沟通工作,确保执行通知书送达的部门能起到实际的监管作用。

 

3、完善本地缓刑监管制度。同时与本地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地人口在本地监管的各项制度,真正实现外地人和本地人同等待遇,杜绝地域歧视。

 

4、协助解决被监管人生存问题。生存是主要问题,在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争取本地政府,尤其是劳动部门的支持,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及对接收缓刑人员就业企业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各项措施,保证缓刑考验人员的劳动权及生存权,尽可能的使其具备一技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