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湖法院依法驳回一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唐某原来有两套住房,因欠钱被法院查封一套住房后,为规避法院执行将另一套住房卖给他人,而卖房的钱没有偿还债务。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启动对查封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的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房不能进行拍卖,法院经过审查,查明其规避执行的事实,依法驳回其异议。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唐某(两人原系夫妻)、上海某公司(经营人系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081117日立案受理后,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唐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中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启动程序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这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称其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处于法院评估拍卖中,该房屋是其与儿子的唯一住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是不能进行拍卖的。

 

法院受理异议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房屋时,被执行人唐某当时有两套住房,但在法院查封后,异议人唐某将未被查封的另一套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案,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房屋时,被执行人唐某名下当时有两套房屋,在法院查封其中一套房屋后,被执行人唐某即将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所有,所得房款也未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异议人将两处住房变为一处住房的行为是刻意规避法院执行,故其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其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