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多退拆迁户房款,拆迁户却不肯退还。1011日,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拆迁户返还这笔款项。     

 

因沿江开发建设需要,刘某家属于拆迁范围内,前年10月份,当地政府与刘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费总计412 859元,政府安置刘某家AB户型房屋各一套,其中A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每平方米基价1 200元,预收房款194 400元;B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每平方米基价1 200元,预收房款172 800元。后刘某按约腾让房屋并交政府拆除,政府亦将补偿款与预收房款的差额部分付给了刘某。

 

去年4月,在抽签确定B型房屋位置时,刘某又与另一个拆迁户陈某进行了换房,刘某最终所得的B型房屋的总计167186.74元,与房屋预收款相抵后,实际应当返还刘某房款5613.26元,返还陈某房款14276元。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应返还陈某的房款也给了刘某。后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遭拒绝引起讼争。

 

斜桥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某取得14276元应属不当利益,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