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相机赴台拍纪录片 内存卡故障状告商家
作者:王敏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10-13 浏览次数:309
吴某为活跃、丰富晚年生活,决定制作一部《台湾之行》家庭纪录片,给子孙留作纪念。但没想到在商场购买的摄像机太不给力,致使吴某在台湾旅游期间因内存卡出现问题没能完成家庭纪录片的拍摄愿望,于是吴某将商家诉至法院。10月12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因吴某不能提供在商家购机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向法庭陈述,2010年初自己计划与妻子去台湾旅游,拍摄一部关于台湾之行的记录片,但家里的摄像机比较旧了,想买台新的作为赴台的拍摄工具。2010年2月19日,吴某和家人一起去商场购买摄像机,根据商场营业员的推荐,吴某于当日在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闪存摄像机,商场还随机赠送了内存卡。同年4月12日,吴某与妻子在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台湾旅游,在台湾旅游期间,摄像机显示储存已满,无法继续拍照,连已存储的摄像资料也无法查看。吴某认为是摄像机的内存卡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自己在台湾旅游期间所拍摄和录制的音像资料无法查看,致使制作台湾之行纪录片的目的未能实现,还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打击。从台湾旅游回来后,吴某多次到商场协调解决问题,但未达成和解意见。2011年5月25日,吴某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13500元。
由于吴某购买摄像机的发票和保修卡均丢失,庭审中商家否认摄像机是在自己商场购买的事实,吴某也不能提供摄像机和内存卡系商家销售的有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摄像机和存储卡分别系原告于2010年2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赠与,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件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吴某主张被告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摄像机,导致其未能制作台湾之行的家庭纪录片。因被告商家不认可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摄像机并赠与储存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涉案的摄像机和存储卡分别系被告出售、赠与,但原告的购机发票和保修卡丢失,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摄像机及存储卡分别系被告售出和赠与,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告诫消费者购物时要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和商家盖章确认的保修卡,并妥善保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才不至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