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男孩在离婚后协议在妻子处生活,丈夫认为妻子把小孩放在父母家里,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被告于2005125日登记结婚,2006225日婚生男孩花某,2010316日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花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不贴补小孩抚育费。离婚后,原、被告均已再婚。婚生小孩花某有一段时间住在被告父母家中,原告遂认为被告不承担抚养义务,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身心健康为原则。本案的原、被告二人在离婚时已明确了子女的抚养问题,由被告抚养教育,现离婚不久,原告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没有明显的不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前提条件下,应该以不变更为宜。本案中,原、被告离婚不久,原告仅凭小孩一段时间住在被告父母家就认为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依据不足。且被告的父母帮助看护孩子,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未履行抚养义务。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