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什么?如何创新?泰州法院从群众利益出发,瞄准难点,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完善,创造出了“诉前调解”的泰州经验,既方便了涉诉群众,又节省了司法资源,一举多得。

  力求实效,这是创新的出发点,也是创新的灵魂。泰州法院的实践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原本以为要拖个大半年的官司,一个多月就解决了,诉前鉴定真是省了不少麻烦,安了我们的心,就是输了官司,也心服口服!”

  “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移,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一方面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也使诉讼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审判更加令人信服。泰州法院诉前鉴定的司法实践为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2008年开始,历时3年,由泰州海陵法院试点、泰州中院首推、省高级法院指导的诉前鉴定司法改革经过不断的探索创新,终于结出了硕果——以泰州法院试点经验为蓝本制定的《全省法院诉前鉴定工作指导意见》第三稿正在征求意见当中。而泰州法院已经提前感受到了诉前鉴定带来的质效提升:今年上半年,泰州法院共开展诉前鉴定942件,其中调解结案近900件,调解结案率达80%以上,远远超出了平均质效指标,即使调解不成的,也能服判息诉。

  “180天”引发的司法改革

  海陵法院地处泰州主城区,各类矛盾纠纷聚集,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是逐年递增。

  2008年初,海陵法院做过一个司法调研,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立案到得出鉴定结论最后到法院判决,一整套程序走下来,平均要花半年,也就是180天的时间,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造成了审判效率的低下,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被拖得身心俱疲。

  这“180天”引发了海陵法院法官们的思考。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患纠纷、劳动、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占了一半多,而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根据现行法律及证据规则的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当事人诉讼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期限内提出,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必然使诉讼程序中止,使诉讼进入漫长的等待期,造成了案件质效上不去、审理天数下不来的尴尬局面。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问题,由于在诉讼之前不知道鉴定结论,所以一方当事人往往漫天要价,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了案件审理和调解的难度。”海陵法院院长朱建华有感而发。

  如何让当事人的情绪从冲动走向理性?如何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海陵法院提出了“诉前鉴定”的大胆设想——在立案前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对双方讼争的事实,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专业性鉴定结论,并明确该鉴定结论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立案。

  从2008年4月份起,海陵法院开始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制度,当事人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五类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在诉前就进行司法鉴定。不久后,泰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在海陵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管理规定》,将诉前鉴定制度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行,从制度、程序、实施等各个层面加强对全市法院诉前鉴定工作的指导。2008年当年,泰州法院的诉前鉴定案件就达到了235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7%。

  纠纷化解进入“高速路”

  被工伤赔偿纠纷缠绕多年的老陈,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了泰兴法院。“说实话,当时想死的心都有了,为了治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赔偿款又拿不到,日子根本过不下去了……”提到当时的情景,老陈还是唏嘘不已。

  老陈从事锅炉安装工作,2007年在受雇某机械制造公司安装冲天大炉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老陈从七米多的高空坠落受重伤,昏迷70分钟,经医院全力抢救,总算保住性命,但留下严重的残疾,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继发性癫痫、左眼闭合不全。老陈就伤残等级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多次交涉未果,其主要原因是伤残等级不明确,因而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在得知泰兴法院设立诉前鉴定制度后,老陈于2009年9月23日向该院申请诉前鉴定,经泰兴法院立案受理并委托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分别构成六级、八级、十级、十级伤残。老陈以此为依据向泰兴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伤残等级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用人单位见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也愿意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用人单位赔偿老陈各项损失人民币13万元,两个月之后此案执行完毕。

  “以前诉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的难度很大,现在有了鉴定结果,双方心里都有了底,都能理性面对问题,调解成功率也就大大增加了。”泰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有红分析道。从2008年以来,泰州中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诉前鉴定的指导和推进力度,全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前鉴定案件,调解结案率都在90%左右,同类型案件与过去相比,办案时间缩短了近50天。“诉前鉴定减少了鉴定手续在诉讼中的流转,从而有效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明确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针对性。”

  “诉前”+“鉴定”更灵活

  “诉前鉴定机制的关键在于‘诉前+鉴定’,诉前意味着不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尤其对于争议不大、诉求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经过一定的努力就可以妥善化解纠纷。鉴定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进行针对性的调解,当事人也因为有了结论心中有了底。”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提出了对诉前鉴定机制的思考。

  从2008年4底开始施行诉前鉴定以来,泰州法院从规范化、制度化入手,构建诉前鉴定的程序——规定了诉前鉴定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双方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以及诉前鉴定调解的相关流程,使诉前鉴定工作迈入了流程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管理规定》中,记者注意到了流程管理的最后一项——立案庭应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据泰州中院司法鉴定处的同志介绍,即使是在诉前鉴定后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到了诉讼程序,调解结案率也比没有经过诉前鉴定的案件要高得多。

  靖江法院民一庭曾经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孔女士的丈夫因患尿毒症需要接受肾移植手术,在多方努力下终于获得了肾源,但手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孔女士的丈夫不久便撒手人寰。孔女士悲痛万分,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失误,为此情绪激动,多次与医院方交涉,并随后向靖江法院提起了诉讼,提出了50万元的索赔请求。在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鉴定后,结果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在组织诉前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案件到了民一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孔女士所经受的巨大打击,多次找医院方协商,使其顾及孔女士的特殊情况,最终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了孔女士16万元的补偿,孔女士冷静地接受了这一事实。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像这类医患纠纷,如果没有诉前鉴定,当事人可能就不会那么理性了。

  诉前鉴定这一做法在不久前省法院组织的调研论证会上,得到了省法院各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法学专家、鉴定机构的代表、知名律师的普遍认可,全省30多家法院前来学习交流,已经具备了在全省法院推行的条件,随着省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诉前鉴定这朵奇葩将在全省法院盛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