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作者:邵宝华 马会 发布时间:2011-10-12 浏览次数:1313
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逃逸者是否享有追偿权?2011年3月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依法部分支持了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逃逸的被告苏某追偿。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3日,被告苏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苏某驾车行至事故地,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邱某先后两次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2月23日,某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邱某因车祸致残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护理和补充营养期限给出了鉴定意见。事发后,被告苏某合计给付原告邱某55000元,且双方一致确认55000元中45000元作为赔偿款,另10000元作为苏某赠送给邱某的。
另查明:肇事轿车行驶证载明车主为苏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邱某与妻子李某共生育一个女儿,原告父亲(已病逝)与母亲共生育邱某等三个子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苏某事故后驾车逃逸,但邱某作为受害人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予以支持。对于本案所涉事故的责任,交警部门认为苏某驾车行至事故地,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此做出了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原、被告亦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属于故意而为之,行为人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与醉酒、无证驾驶本质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应当使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逃逸的苏某追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37624.68元。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某115102.21元,扣除苏某已付22477.53元后余款9262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苏某赔偿原告邱某22522.47元,诉讼前已给付的相抵后不再履行。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