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侵财型犯罪案件
作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次数:292
侵犯财产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是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类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财产罪的数量也急剧上升。侵犯财产罪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影响着人民对改革开放成果享有的安全感。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8月30日,镇江中院和丹阳、扬中、句容法院集中宣判了包括南门浴场抢劫案在内的8起侵财性犯罪案件。
镇江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宣判镇江市南门浴场抢劫案主犯陈丛辉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4月11日,陈丛辉伙同他人在镇江市南门浴场附近行窃得手正欲离开时,被南门浴场业主施玉亮发现并追捕,陈丛辉为摆脱施玉亮,用弹簧刀对施玉亮左侧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跑,施玉亮经抢救无效死亡。
丹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0年至2012年,任某多次在丹阳窃得轿车等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
句容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4月25日13时20分许,许某在句容市华阳镇大润发超市一楼上海亚一金店柜台,以试戴为由让销售员将金柜内1条净重90.87克的千足金项链取出,趁人不备,将项链公然夺走后逃离现场。被抢夺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6166.26元。
扬中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五名被告人均是80后,他们共同盗窃船厂7根电焊线,共计6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