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模棱两可 三十万房款何去何从?
作者:包文炯 杨柯栊 发布时间:2011-10-12 浏览次数:339
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故而最为牵动百姓的神经。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转让协议引发的案件,买卖双方仅因转让协议中一个字存在异议,致使该笔交易久拖未决,买卖双方也因此矛盾激化,最终对簿公堂。
经查明,房屋的出卖人甲方拥有的是一套在建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并且是贷款购买。2010年7月3日,甲方决定将房屋卖出,并与买受人乙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对于房屋的成交总额、购房定金和付款期限等都做了约定,但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却对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产生了分歧。原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款项后,第二笔30万元的款项支付时,合同中约定为“甲方领到产权证及还贷时”支付。那么,乙方究竟是在甲方还贷前付款还是还贷后再付款呢?究竟孰先孰后?双方是唇枪舌剑,丝毫不肯退让。
甲方坚持认为“还贷时”是指在其准备“还贷时”乙方应该先行支付30万给甲方,甲方将这30万元的款项归还银行贷款后,再将所有权过户于乙方。乙方的理解则大相径庭,认为“还贷时”是指甲方“还完贷款时”并将房屋过户后,乙方再支付这笔款项。同时,双方均认为在该笔交易中受到了损失,甲方认为,乙方一直不支付该笔款项导致其一直在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而乙方则认为其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交易没有进展,导致了巨大损失。双方分歧巨大,情绪对立十分严重。
为查明事实真相,该案承办法官咨询了多家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了解到在这样的约定下,行业人士通常的理解应当是先由乙方支付甲方这笔款项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根据合同字面意思也不能完全否定乙方的理解。于是,承办法官分别约谈了甲乙双方,在谈话过程中,法官注意到双方都表示合同签订非常草率,根本没有好好研读。法官通过进一步向双方进行耐心的讲解诉讼风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纠纷的产生源于交易之初,双方都未仔细审核合同,也未就付款细节达成一致,当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交易行为中有失误时,对立情绪也逐渐消除了,表示愿意采取措施减少双方进一步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解除这份买卖协议,并承诺由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并赔偿乙方部分经济损失。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攀升,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对火热。法官提醒,在进行二手房屋买卖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协议内容,避免协议内容中存在模棱两可的内容,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只要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三方协商联手,完全能规避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