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大意收错钱 监控帮忙讨账
作者:王豫 王雷 发布时间:2011-10-12 浏览次数:295
某汽车销售公司会计因一时大意,在顾客缴费时少收了1万元车款,但为其开出原价购车发票。而这位顾客却也临时装起了糊涂,“将错就错”地装起发票。数分钟后,会计在扎帐过程中发现了自己失误,随即与顾客进行协商,并报警进行处理,因协商未果引发诉讼。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支付购车款纠纷案件。
今年6月18日,被告老张在原告公司订购客车一辆,价格为39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购车定金200元。7月11日,老张到该公司缴纳购车款提车,在会计室收银台缴纳到29600元时,有其他人员进入与会计交谈事情,导致会计出错,鬼使神差地向被告出具了39800元的购车发票。事发后,汽车公司负责人主动进行道歉,并表示将给予老张一定优惠以弥补因员工失误带来的不便。但此时的老张语气坚定,拒不承认少缴费用,并掏出刚刚收到的发票,以此证明已经支付了39800元车款。在报警协商也未得到有效处理后,无奈之下,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在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发现,7月11日15点38分,老张递给会计三沓面额相同厚度相似且经过条形纸包扎的钱,该三沓钱经过现场点钞机分别清点所需的时间均接近5秒钟,以此推断该三沓钱数额相近。经原被告一致认可,其中一沓钱为9000元,所以老张当时拿出了600元递给会计凑整了这一沓为9600元。由此可以推断该三沓钱系29600元,并非39600元。同时,公司在提供与老张协商解决纠纷的两份电话录音中,老张始终未对少付1万元给予否认,更多的只是的遮遮掩掩。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宿豫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老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因被告老张拒绝接受本院调解,综上判决被告老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