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饮酒身亡 同饮者对簿公堂
作者:孙庚 陈舒舒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次数:294
张崔光受朋友之邀去吃饭,却因饮酒过量身亡。事后,同饮者和其亲属达成补偿协议。而同饮者之间却为补偿款项对簿公堂。此案也给那些喜欢劝酒、拼酒、灌酒的人敲了警钟,大量类似案例表明,同桌饮酒担责成了通行的司法判决。
过度饮酒中毒身亡
“好端端一个人,就这样没了。”事情过去一年多,每每说起丈夫张崔光,妻子刘卯花总是忍不住流眼泪。
刘卯花说,丈夫生前喜欢喝酒,闲来无事,总喜欢和朋友聚在一起喝上几杯。“他性格豪爽,总觉得自己酒量不错,基本上是逢酒必醉。我多次劝阻也不见效。”她懊恼地说。
意外发生在2011年12月24日晚上。之前,张崔光接到蒋华的邀请,和马强、费小军一同去蒋华家吃晚饭。
蒋华亲自下厨做了几道菜,又开了两瓶白酒。几度寒暄过后,两瓶白酒被四人喝得差不多见底。
酒兴正浓的四人随即又开了一瓶白酒。这时张崔光已经有些神志不清,性格豪爽的他又和几位朋友喝了几杯。这一顿饭下来,四人吃了4个多小时。
张崔光离开时,走路摇摇晃晃,迷迷糊糊摸回了家。刘卯花打开房门,看到喝得烂醉如泥的丈夫,气不打一处来。进屋后,她帮丈夫脱去了外套,搀扶到床上。这时,丈夫突然脸色发白、口唇青紫、全身抽搐。刘卯花连忙拨打了120求助。但最终,张崔光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酒友达成赔偿协议
丈夫意外死亡,这横祸让刘卯花无法接受:“他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一走,我和儿子该怎么过!”
在自己的家里把朋友给喝死了,听到这样的噩耗,蒋华也很难过,连忙赶到张家看望其妻儿。看到蒋华,哭得正伤心的刘卯花一把拽住他说:“我丈夫的死,你们有责任!要赔偿!”
蒋华和张崔光是多年的交情。看到因为一顿饭,让朋友的妻儿日后的生活失去了依靠,蒋华充满愧疚。随后,他找到了马强和费小军商量补偿问题。
马强没有意见,但费小军听后明显不快,咕哝说:“我又没逼着他喝。现在好了,喝死了,就把责任怪到我们头上。这钱我觉得出得冤。”这次商谈,三人没有达成一致。
12月29日,刘卯花因赔偿的事,再次找到蒋华,并说如果不尽快赔偿,就法庭上见。蒋华觉得,几家人都是朋友,如果真闹到那个地步,大家颜面都挂不住。于是连忙找来马强和费小军,和刘卯花当面商量补偿的事。这一次,费小军勉强答应补偿。
经过协商,由蒋华出面,与刘卯花达成死亡补偿协议,补偿张崔光的妻儿各项费用35000元。同时,蒋华与马强、费小军也签订委托协议书,即待事情处理结束后,三人再均摊费用。协议书中说明,责任同当、费用同当。三人均无异议。
对簿公堂判决均摊
谁知,事情处理结束,费小军对均摊费用的事只字不提。蒋华多次讨要,他以手头紧为借口推脱。讨要一年多仍无结果,忍无可忍的蒋华一纸诉状将费小军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费小军支付补偿款11666元。
费小军辩称,签协议时,他就不太同意,但碍于张家人吵闹,才勉强答应。在他看来,酒桌上他并没有强迫张崔光饮酒,是其自愿的。因此他对张崔光的死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费小军说,蒋华和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是其个人名义,不能代表其他饮酒人。协议上明确表示死者家属已放弃其他饮酒人的赔偿责任,所以蒋华无权要求他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蒋华与费小军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费小军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义务。经过协商,给予死者亲属一定补偿,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因此,蒋华与死者亲属签订补偿协议时约定,死者亲属放弃追究其他饮酒人的赔偿责任,是蒋华依据与费小军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处理被委托事项过程中,为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和维护委托人即其他饮酒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费小军应付给蒋华垫付补偿款11666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喝酒出人命,同桌人应对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饮酒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伤害而自愿参与饮酒,且不适度控制,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