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买票发生口角 处置不当致人重伤
作者:刘光亮 许登月 发布时间:2011-10-11 浏览次数:270
你踢了我车子一脚,我就还你身上一脚,不料这一脚发生意外,造成被害人重伤。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驾驶客车由常州驶往句容。途经常溧路茅山风景区石墩头站台处时,被害人李某上车后因找零一事与售票员及被告人王某发生口角。车辆行至本市天王集镇处当被害人李某要下车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的嘲讽,被害人李某下车后,为泄愤,朝大客车行李箱处踢了一脚。被告人王某见状遂下车与被害人李某争吵。期间,被告人王某用脚踢被害人李某腹部一下,致其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害人李某小肠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后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是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