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记忆,将密码写在银行卡,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给小偷留下可乘之机。近日,宿豫区法院审结一起盗刷他人银行卡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刘某原系宿迁市某电子厂工人,后辞职。刘某辞职后回宿舍收拾物品时,发现同宿舍的室友床上放着一张银行卡,持卡人处写着一串六位数字。刘某知道银行卡密码一般由六位数组成,这个六位数应该就是银行卡的密码,于是将银行卡盗走。在取款机上,刘某试着输入卡上的六位数字,很顺利的从卡上去走第一笔钱。刘某先后五次,从卡上取款4000余元。所有款项均被刘某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已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