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建房叫瓦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瓦工不小心跌落,要求房主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何某家建房,请刘某找人帮忙施工,约定工人工资为80/天,刘某和其他工人一起施工,工资同样为80/天,工地上的机械设备和搭建脚手架的钢管由刘某提供,何某向刘某支付租金。刘某遂帮忙找了一批工人,其中包括赵某。何某亦明确表示其并未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刘某。201067日,赵某在施工的时候,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落跌伤。何某与赵某摔伤一事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0961.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何某承认其并未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刘某,并表示刘某和其他工人同样施工,且原、被告关于工人工资数额的陈述亦相吻合,足以证明刘某在该建房过程中并未获取利益,仅仅是充当房主和其他工人间介绍人的身份,故本院认定被告何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关系,被告何某应为该建房工程的实际雇主。原告赵某经介绍为被告家建房,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被告何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赵克新在砌房子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被告何启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费用合计6395.9元,由被告何启龙依法予以承担4477.13元。遂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7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