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巧用裁判式调解妥善调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龚伟亚 史华松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次数:307
今年以来,为在调解工作中更好地体现法律导向、明确是非标准,吴中法院在相关民商事案件中探索“裁判式调解”,即在调解书中对案件进行是非界定和法律评判,并载明“调解确认理由”,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该院再次巧用裁判式调解妥善处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方当事人为此特地寄来锦旗和感谢信。
2012年初,苏州公司为扩大生产向东台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订购一条成套糖果生产线,在经多次调试后发现该生产线产品合格率不符合生产要求,苏州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主张相关经济损失。东台公司辩称,其经苏州公司同意后另行向其他公司采购生产线并安装完毕,只要设备继续调试后仍可正常使用,现试生产出品率低系苏州公司自行拆卸设备所致。对此,苏州公司予以否认。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劝导原告充分考虑生产线停滞影响正常经营,诉讼期间较长将进一步扩大损失;积极引导被告审慎权衡如需第三方出具质量鉴定意见耗时较长,一旦法院判决退回设备,其将遭受设备贬损的法律风险。同时,承办法官严格按照裁判式调解的程序要求,依法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交付的设备系向第三人订购,但对向第三人订购的行为是否征得原告的同意双方各执一辞,且现被告所交付的设备确未能正常投入使用。鉴于此种情况,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返还设备与价款,既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事交易规则,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避免了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裁判式调解运行程序规范透明,举证责任明确,相应调解理由合法有据。最终,双方对法院裁判式调解方式包括文书均表示信服和认可,并达成相互返还财产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