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方良辉没有多少文化,妻子2007年给他生育了第二个儿子,而方良辉因为儿子长的越来越不像自己,在亲戚和邻居的闲言碎语中对妻子产生怀疑,并认为只有到法院诉讼才能进行亲子鉴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进行亲子鉴定。201294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现有条件下不宜进行亲子鉴定,并判决不准予方良辉和妻子离婚。

 

方良辉与妻子王爱玲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恩恩爱爱经营着自己的小家庭,第二年大儿子即在家人的盼望中呱呱坠地,幸福的日子总是过的很快,为了增加家庭收入,2005年起,方良辉开始在山西打工,因为路途遥远回家的时间也不多。20073月小儿子的出生了,这本是应该让一家人欢喜的事情,但就因为这个儿子,幸福的小家庭开始出现了猜疑。小儿子出生时不足月,而且长的越来越不像自己,加上邻居和亲戚的闲言碎语,方良辉开始对妻子产生怀疑,夫妻之间也经常因此事发生争吵,方良辉在电视和报纸上经常看到作亲子鉴定案例,这让他毛遂顿开,一个亲子鉴定就可以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他开始筹划孩子的亲子鉴定事宜,听说到法院申请离婚可以给孩子作亲子鉴定,2012328日,方良辉将妻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裁判离婚与否的法律标准,但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通常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子女的教育成长等诸因素。法院对以上诸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方良辉因怀疑其小儿子非其亲生想要进行亲子鉴定而诉至法院的行为不妥并有失理性,这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有伤孩子的感情,同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良辉应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慎重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原、被告均同意进行鉴定,但其原告方良辉本人在开庭之日并未亲自到庭应诉,且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也没有提出初步证据否认亲子关系,法院无法探究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及离婚的真实意图,考虑到孩子的教育成长影响,法院认为现有条件下不宜进行亲子鉴定。虽然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的离婚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的。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