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瓶灌低档酒 制售假酒链获刑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10-10 浏览次数:331
从各大酒店、烟酒行回收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等物品,经简单加工后销售给下家,下家用低档白酒进行灌装,再冒充高档白酒进行出售,非法牟利。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四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进行集中宣判,除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外,其余5人均被判处缓刑。
被告人赵某和俞某夫妇原本从事个体收旧生意,由于回收一般废品的利润不高,赵某经人指点,把目光瞄准了高档白酒的酒瓶和包装盒上。自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和妻子俞某从江阴市各大酒店、烟酒行回收“五粮液”、“茅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各类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外包装箱等物品,并在家中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后,销售给被告人余某。余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用 “金六福”、“茅台王子酒”、“洋河大曲”等低档白酒进行灌装,冒充上述高档白酒分别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达222000余元。其间,被告人赵某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因此其妻子俞某并未全程参与。据调查,短短两年时间,被告人赵某的销售金额达185000余元,俞某的销售金额达83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俞某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收购、回收本应作为废品处理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简单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再次赋予其商标标识功能,且将上述注册商标标识予以销售,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俞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悉,另外三名与余某一样在高档瓶内灌低档白酒进行出售的被告人林某、谢某、陈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