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少量好处费,结果得不偿失,触犯刑法。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现年50岁的吴某是江阴本地女子,在某街道开了一家为民信息服务公司,专门提供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小额抵押贷款等信息服务,为了方便生意,吴某还专门申请了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即POS机。20096月,朋友成某找到吴某,称自己工厂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想借用吴某的POS机从银行套现,并保证自己会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考虑到成某有工厂,平时生意做得也不错,就答应帮忙。在半年时间内,吴某多次虚构交易,使用POS机为成某刷卡套取现金90万余元,从中收取成某好处费2000元,而成某也守信用,每次套现成功后都会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内还款。

 

2010年年初,吴某的好姐妹徐某到她店里玩,闲聊时谈到徐某家的工厂发不出工人工资,想借吴某的POS机套现,吴某二话不说就答应帮忙,并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用徐某的信用卡套现,之后,徐某请吴某吃饭表示感谢。20111月,吴某再次用同样的手段为徐某套现,先后共计套现46万元。20105月至11月期间,吴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为另一名熟人许某刷卡套现8万余元。20113月,徐某因没有及时归还透支的信用卡被银行查账,吴某虚构交易替人套现的非法行为才浮出水面。据统计,自20096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为他人刷卡套现共计1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现金支付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