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星级酒店名烟酒 年轻惯偷获刑五年半
作者:成志昀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10-10 浏览次数:322
明着是酒吧服务员,暗地里从事盗窃勾当,专门偷窃星级酒店内的高档烟酒,经低价出售后肆意挥霍。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现年24岁的张某是河南人,初中毕业后随老乡一起到江阴打工,由于没有任何技能,又不愿吃苦干重活,张某一时间很难找到工作。当他发现老乡中有人专门行窃后,张某觉得做小偷不仅不用辛苦干活,而且来钱快,便有样学样,也参与到盗窃的行列。2005年10月,刚满18周岁的张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入狱二年半。在狱中,张某发誓以后要重新做人,戒掉盗窃的恶习,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2007年7月被提前释放。
出狱后,张某确实洗心革面,踏踏实实找起了工作,并且在一家酒吧找到一份当服务员的工作。开始时,拿着月薪1500元的收入,张某还能安心工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增长,接触的人多了,他的心态发生了变化。看到有钱人一个晚上就在酒吧消费数千甚至上万元,一瓶洋酒就能抵他一个月的收入,他的心理失衡了,再加上他喜欢上一名女孩,但是因为自己收入微薄,不敢主动去追求女孩,他想用最短的时间让自己“富裕”起来,于是决定重操旧业——盗窃。由于在酒吧上班,对烟酒比较熟悉,张某决定对星级酒店的烟酒下手。
自2011年3月至4月期间,短短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张某就采用钻窗入室、事先进入酒店包厢藏匿等手段盗窃作案四次,其中盗窃既遂3次,财物合计18200余元;盗窃未遂1次,财物合计21700元,销得赃款16000余元,由于是迅速得来的不义之财,张某很快就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