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的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仅仅见证了想买房的任某将8万元交给同村的陈某这一事实,本人并未收到过钱财,竟然就成为被告被推上了法庭,并最终承担了还款的连带责任。

 

李先生长期从事拆迁工作,经常有人向他打听房源,2010年底,同村的陈某来向他打听房源,李先生刚好得知一名拆迁户要出售一套94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便告知陈某。陈某很快找到了买家任某,带任某前去看房,自己收取中介费。不料任某嫌该套房屋过小,提出要一套130平米左右的房子,若能找到这样的房子,愿意立即支付定金。陈某便再次向李先生打听,李先生想起有一套符合任某要求的房子,但该套房屋已经有人购买,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一听便拍胸脯保证,另一个买主的问题由他去协调,这套房子可让任某来购买,随即通知任某过来交定金。

 

接到电话的任某听说到拆迁办公室交定金,便没有疑虑,将凑好的8万元定金带来放在桌子上,要求在场的陈某和李先生出个收条。陈某在收条经手人处签名,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见证人,便也签了名,但殊不知,他是跟在陈某的后面签的字,从收条上看,他也是“经手人”。拿到收条后,任某离开了,桌子上的钱也由陈某带走了。之后,因陈某未协调成功,房屋无法办理转让手续,任某没有买到房子,但陈某仅归还了2万元的定金。

 

今年7月,因多次讨要无果,任某将陈某和李先生一并告上了江阴法院,此时,陈某已经逃之夭夭,只有李先生出庭应诉,李先生对收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一再强调自己只是见证人,从未经手过那笔款项。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对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又在收条经手人处签名,虽提出抗辩意见,但该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故法院不认可该辩解,遂判决李先生与陈某十日内返还任某购房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