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流产失生育能力 离婚失房产求助法院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10-10 浏览次数:894
结婚前,女子为心爱的男人三次流产,结果失去了生育能力;结婚后,夫妻俩收养了一个女儿,但丈夫想要个“亲骨肉”而发生外遇,女子选择离婚成全;离婚后,女子带着养女分得的房产恰逢拆迁,岂料前公婆预将拆迁后的权益占为己有。在步步退让仍不得安生后,女子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拆迁的相关权益归她们母女享有。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所有权确认案件,依法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不到结婚年龄 女子被迫三次流产
14年前,年仅18岁的刘伟爱上了长他2岁的夏菡,在刘伟的热烈追求下,情窦初开的夏菡同意与刘伟交往,俩人很快发生了关系,不久夏菡意外怀孕了。年轻的刘伟不知如何是好,把女友怀孕的消息告诉了父母,让父母为自己拿主意。刘伟的父亲刘德是个要面子的人,考虑到儿子还未达结婚年龄,虽然心里舍不得未出世的孙子,但还是要求夏菡去做流产手术。让心爱的人为自己流产,刘伟心里也非常难受,但是他在夏菡面前发誓,等他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一定娶夏菡为妻,而夏菡为了她的初恋爱人,也同意了做人流手术。
1997年,夏菡为刘伟失去了生命中的第一个孩子。之后,俩人的恋爱关系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两个年轻人并没有接受第一次的教训,同居后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夏菡又分别于1998年、1999年先后怀孕,因刘伟一直未达到结婚年龄,夏菡被迫先后三次做了人工流产。
不疼养女要“亲骨肉” 刻骨爱情离婚收场
夏菡连续三次人工流产,刘伟心里一直十分内疚,他除了承诺会娶夏菡外,还答应会一辈子给她幸福。俩人也觉得他们现在还年轻,等结婚以后总会有属于自己的孩子。2001年,年满22周岁的刘伟迫不及待地与夏菡领取了结婚证,多年感情终于修成正果。然而,婚后四年,夏菡一直没有怀孕,经过医院诊断,原来夏菡因流产过于频繁,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这一结果对于这对年轻小夫妻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刘伟的父母更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为了圆妻子的母亲梦,刘伟夫妇俩决定领养一个孩子。2005年11月初,经当地卫生院、派出所、市儿童福利院共同协调,刘伟夫妇领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刘欣。
最初,女儿的到来,给这个家增添了不少欢乐,夏菡也一直视养女为亲生女儿一样疼爱照顾,但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刘伟的内心起了波澜,他渴望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亲骨肉”,为此夫妻俩的矛盾也慢慢出现,他们经常因为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2007年,刘伟有了外遇,而且外面的女人居然怀上了刘伟的孩子,刘伟的父母得知后,既羞愧又高兴,虽然有外遇是家丑,但是刘家终于“后继有人”,两位老人还是满心欢喜,而最伤心的唯有默默为这个家付出的夏菡。
为了成全丈夫一家人,夏菡决定忍痛割爱,选择离婚,并答应独自抚养养女,直到女儿独立成人。虽然刘伟一家有两套商品房,一套乡下的私房,但是这些房产都在刘伟的父亲刘德名下,看到儿媳如此大度退让,两位老人也不忍心将儿媳和养孙女彻底“扫地出门”,于是答应将乡下一套近500平米的房子分125平米给夏菡,等到乡下的房子拆迁后,拆迁后的权益也归夏菡所有,并且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刘伟和夏菡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房屋拆迁后被霸占 索要无门求助法院
夏菡离婚后不久,将养女刘欣改名为江欣,因为凡是在江阴福利院领养的孩子都姓江,除非养父母领养后改姓。同时,夏菡为了挣钱养活自己和女儿,不得不出去工作,而将女儿寄养在张家港的亲戚家中。结果改姓、寄养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夏菡前公婆的强烈不满,由于夏菡离婚后一直没有去办理老房屋中属于自己部分的过户手续,所以在2009年老房动迁开始后,前公公刘德与拆迁部门正式签订了动迁协议,将夏菡母女排斥在外,剥夺了夏菡母女应得的全部权益。就在夏菡拿着离婚前签订的协议去向前公婆讨要说法时,刘德提出,当初建老房的时候,是以刘德叔叔的名义向村里申请的,而且也是刘德叔叔家出钱建造的,因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刘德的叔叔,而刘德叔叔已经去世很多年,被拆的房子应该属于刘德叔叔唯一的继承人刘芬,即刘德的堂妹。
眼看着当初白纸黑字写着分给自己的房子被前公婆占为己有,而且半路还杀出个房屋实际继承人刘芬,夏菡彻底没辙了,她只能去找前夫刘伟理论,刘伟双手一摊:“房子是我父母的,我无权处分。”有苦无处诉的夏菡,最后想到了法院,她决定向法院伸冤,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公婆、前夫告上法庭,而刘芬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诉争房屋是刘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领取房产证,该房登记在刘德名下。现刘德认为该诉争房屋是其叔叔的,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在申请建房时刘德以叔叔名义申请一间房屋,而村委会、镇政府的意见均没有确认该房屋是刘德叔叔所有。再结合2007年刘德夫妇、刘伟与夏菡签订协议将本案的诉争房屋处分给夏菡母女,法院有理由相信该诉争房屋归刘德夫妇所有。
在夏菡与刘伟离婚过程中,刘伟将该房屋处分给夏菡母女为无权处分,而刘德以协议的形式对刘伟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且两份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离婚协议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两份协议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
对于第三人刘芬主张的本案诉争房屋是她出资,由刘德建造,该房屋应归她所有,要求法院确认该诉争房屋拆迁后的相关权益归她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应以房产登记、建房审批手续为准,即使在建房时刘芬有部分出资,也只涉及债权问题,并不涉及房屋物权问题,也只能说明刘德建房时与刘芬有债权债务关系,刘芬并不享有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遂依法判决诉争房屋拆迁后的相关权益归夏菡母女享有。判决后,刘德夫妇和刘伟不服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中院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