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因为5万元的借款纠纷闹上法庭,庭上,欠钱的男友张某提出自己曾为对方花费的两万元应当用来折抵借款。近日,江阴法院周庄法庭审结了这起借款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

 

今年37岁的张某是江苏江阴人,与妻子离婚多年的他一直孑然一身,平时除了上班也自己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忙碌充实。2008年底,经人介绍,张某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刘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初,张某因为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刘某借10万元周转。因为是恋爱关系,刘某很爽快地就借钱了,而见刘某这么相信自己,张某也非常感动,先后给刘某买了手机、金项链、镯子等礼物,两人出去吃饭娱乐也都由张某买单。半年后,张某向刘某归还了5万元借款,为了让刘某安心,张某补写了1张借条凭证,表明还欠刘某5万元。不料自此之后,两人慢慢发现性格不合,常常发生口角,在感情变淡之后便和平分手。

 

20118月,在几次催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刘某起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归还5万元借款。到庭参加诉讼的张某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抗辩意见,自己给刘某买礼物,前后消费了近2万元,应当将这笔钱折抵欠款,自己只愿意归还3万元。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提出的2万元花费既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又没有得到原告刘某的认可,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采纳,故作出了前述判决。